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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 |
淮安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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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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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行为
(一) |
擅自生产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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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罚则 |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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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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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次 |
违 法 情 形 |
处 罚 幅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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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具备农药生产条件,已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登记并已受理,但登记证还未核发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出发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分装的,责令停止分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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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具备农药生产条件,但在生产或分装前未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登记的; 2、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轻或从重的情节;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6 万元的罚款; 擅自分装的,责令停止分装,没收违法所的,并处违反所得2-3倍的罚款;没有违反所得的,并处2-3万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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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不具备农药生产条件且主观故意,造成恶劣影响的; 2、屡教不改,有三次以上违法的,群众反映强烈的; 3、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农业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 4、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10 万元的罚款; 擅自分装的,责令停止分装,没收违反所得,并处违反所得4-5倍的罚款;没有违反所得的,并处4-5万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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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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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行为
(二) |
擅自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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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罚则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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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次 |
违 法 情 形 |
处 罚 幅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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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主观过错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出发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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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轻或从重的情节;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6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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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主观故意,造成恶劣影响的; 2、屡教不改,有三次以上违法的,群众反映强烈的; 3、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农业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 4、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10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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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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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行为
(三) |
擅自生产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的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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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罚则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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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次 |
违 法 情 形 |
处 罚 幅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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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擅自生产未续展登记的农药的数额不大,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出发的。 |
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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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擅自生产的未续展登记的农药的数额较大,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轻或从重的情节; |
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3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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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擅自生产的未续展登记的农药的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2、屡教不改,有三次以上违法的,群众反映强烈的; 3、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农业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 4、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4-5 万元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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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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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行为
(四) |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的农药、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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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罚则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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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次 |
违 法 情 形 |
处 罚 幅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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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的农药、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数额不大,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出发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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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的农药、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数额较大,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轻或从重的情节;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2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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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的农药、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2、屡教不改,有三次以上违法的,群众反映强烈的; 3、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农业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 4、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3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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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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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行为
(五) |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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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罚则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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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次 |
违 法 情 形 |
处 罚 幅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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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主观过错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出发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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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造成危害后果不严重;2、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轻或从重的情节;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2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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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主观故意,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造成恶劣影响的; 2、屡教不改,有三次以上违法的,群众反映强烈的; 3、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农业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 4、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3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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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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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行为
(六)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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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罚则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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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次 |
违 法 情 形 |
处 罚 幅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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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但未进行生产,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出发的。 |
收缴假冒、伪造或者转让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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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轻或从重的情节; |
收缴假冒、伪造或者转让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4-6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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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主观故意,造成恶劣影响的; 2、屡教不改,有三次以上违法的,群众反映强烈的; 3、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农业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 4、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收缴假冒、伪造或者转让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7-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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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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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行为
(七) |
生产、经营假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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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罚则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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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次 |
违 法 情 形 |
处 罚 幅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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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生产、经营假农药但未销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出发的。 |
没收假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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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生产、经营假农药,但数额不大,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轻或从重的情节; |
没收假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4-6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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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生产、经营假农药,数额巨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2、屡教不改,有三次以上违法的,群众反映强烈的; 3、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农业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 4、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建议农药检定所吊销登记证,没收假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7-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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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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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八) |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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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罚则 |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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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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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次 |
违 法 情 形 |
处 罚 幅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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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 |